2021年08月03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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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1年7月29日山西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《山西省禁止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規定》(以下簡稱《規定》)。《規定》有1年宣傳期,自2022年7月1日起實施。
我們對比6月1日公布的《山西省禁止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規定(草案)》(以下簡稱《草案》),《草案》有30條,《規定》縮減到了25條,并且有如下5大變化:
1、刪除草案中目錄,將另行規定
2、五條規定,約束農用地膜全產業鏈
3、個人經營中使用也違法,最高罰款500
4、刪除生產者處罰細則,但并非不處罰
5、替代品順序有變化,強調非塑料
第1大變化:刪除草案中目錄,將另行規定
《草案》中列出3條目錄,包括對應的超薄塑料購物袋、PE農用地膜、吸管、發泡塑料餐具、棉簽、其他需要禁止的制品。
《規定》則刪除了3條目錄,要求實行名錄管理,名錄應當包含實施品類、實施地區、實施行業、完成時限等內容,并實行動態調整。
之所以刪除目錄,可能是考慮到當地實際情況,從更謹慎的層面出發,在1年的宣傳期內,經過嚴謹的調研后再制定名錄,避免公布后實際操作有很大難度,引來不必要的批評聲音。
第2大變化:五條規定,約束農用地膜全產業鏈
《草案》只在兩個地方提及農用地膜,一是禁止目錄中包括了“厚度小于0.01毫米的聚乙烯農用地膜”,二是在原第14條提及“嚴格農用塑料薄膜等一次性塑料制品清理、回收的監督管理,推進塑料廢棄物資源化能源化利用。”
《規定》從第11-15條,濃墨重彩地從5個方面分別規定生產者、銷售者、使用者、回收網點、回收再利用企業、主管部門的職責,避免了責任不明。
第3大變化:個人經營中使用也違法,最高罰款500元
《草案》中將經營主體分為,個體攤販和其他經營者兩類。銷售違規制品的話,前者罰1000-5000元,后者罰3-15萬元。在經營活動中使用或者提供使用違規制品的話,前者情節嚴重的罰200-1000元,后者罰1-10萬元。
《規定》則將經營主體分為,個人和單位兩類。銷售違規制品的話,前者拒不改正的罰200-1000元,后者拒不改正的罰1-10萬元。在經營活動中使用或者提供使用違規制品的話,前者拒不改正的罰100-500元,后者拒不改正的罰1-10萬元。
很明顯,《規定》除了給了1年的宣傳緩沖期,還給了一個改正的機會。
第4大變化:刪除生產者處罰細則,但并非不處罰
《草案》在第二十四條明確了生產違規塑料制品的處罰細則,而《規定》中只保留了《草案》中的第二十二條。但并不意味著生產違規塑料制品不會受到處罰。
因為,《規定》第5條寫到,依法查處違反本規定生產、銷售、使用禁止、限制名錄內的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的行為。至于處罰細則及額度,可能根據2020年9月1日正式施行的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》。
第5大變化:替代品順序有變化,強調非塑料
《草案》引導使用可降解塑料制品、紙制品、布制品等替代品。
《規定》鼓勵公眾使用環保布袋、紙袋等非塑制品和可降解塑料購物袋。
《草案》從第16-20條描述生物降解塑料,從政策支持到標準建立,從產品認證到產品追溯等進行規范。而《規定》只強調生物降解塑料的產品認證和標識。
作出如上順序的調整,猜測原因有二:
第一是7月1日國家發改委發布的《“十四五”循環經濟發展規劃》,其中要求遵循“減量化、再利用、資源化”原則,因地制宜、積極穩妥推廣可降解塑料,健全標準體系,提升檢驗檢測能力,規范應用和處置。
第二是相關專家解讀塑料污染治理時,提及“減量第一,回收第二,降解第三”。
相應地,政策傾斜上也做了相應的描述調整,從原來的支持“生物降解塑料”改為支持“可循環、易回收、可降解替代材料和產品”,從支持某一個的品種到支持一個大類,拓寬了范圍,避免了因技術進步帶來的不可預見的壓力,更符合法規的嚴謹性。